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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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687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利;陈晓辉;刘慧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6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巧辉。被执行人:张利,男性,1987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晓辉,男性,1978年06月2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慧娟,女性,1980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张利、陈晓辉、刘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9)辽02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4月0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今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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