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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信宝、刘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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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818号
  • 案件名称

    吴信宝、刘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信宝;刘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吴信宝,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信宝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吴信宝与被执行人刘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皖0705执2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丁爱平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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