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明、于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91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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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执662号案件名称
张世明、于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世明;于建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明,女,194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于建国,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明与被执行人于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付迪依据(2019)鲁069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张世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辅助用品费、护送费、护理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合计134041元及案件受理费2543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以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1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6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律师贾逸冰电话约谈,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仁君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锦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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