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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梓洁与李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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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463号
  • 案件名称

    马梓洁与李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梓洁;李传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463号原告:马梓洁,女,200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李传佳,男,199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原告马梓洁诉被告李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马梓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梓洁撤诉。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  娟  娟书记员 吴剑行姜玲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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