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大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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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130号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大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大春;黄生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华,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大春,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黄生英,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大春、黄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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