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绪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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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351号案件名称
袁绪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绪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351号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绪东,男,汉族,199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寿县。被执行人袁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4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袁绪东未主动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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