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刘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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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2111号案件名称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刘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刘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111号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17806620负责人:王磊,总经理。营业场所: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海域迪亚庄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公司员工。被告:刘康,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刘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惠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鑫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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