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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友远、胡应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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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异113号
  • 案件名称

    卢友远、胡应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卢友远;胡应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异113号案外人:刘燕,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焉耆县。        申请执行人:卢友远,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胡应美,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友远与被执行人胡应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燕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巴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燕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燕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强审判员    马垚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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