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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刘军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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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刘军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刘军济;杨武生;张丽君;王全成;张希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南段东侧。委托代理人:李君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军济,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杨武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张丽君,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王全成,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张希君,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刘军济、阮春英、杨武生、张丽君、王全成、张希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军济、阮春英、杨武生、张丽君、王全成、张希君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8535.42元,以及自2020年4月8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编号:6199910Q217116409346-3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内容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3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8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济、阮春英、杨武生、张丽君、王全成、张希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037.44元已依法予以扣划。经在其村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刘军济、阮春英、杨武生、张丽君、王全成、张希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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