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郑州妙渊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妙慈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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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224号案件名称
杨柳、郑州妙渊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妙慈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柳;郑州妙渊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妙慈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224号原告:杨柳,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郑州妙渊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锦秀街绿地滨湖国际2号楼1508室。法定代表人:吴彬。被告:河南妙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项城市付集镇曹营村。法定代表人:吴泽峰。原告杨柳与被告郑州妙渊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妙慈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负担。审 判 员 刘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晓连书 记 员 彭文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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