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为云、武加举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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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405号案件名称
武为云、武加举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雷兴东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405号原告:武为云,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加举,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从校,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学满,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告:武为富,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磊,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6894466G。法定代表人:李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公司法务。第三人:雷兴东,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与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兴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负担。审 判 员 陈维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冯珍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405号原告:武为云,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加举,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从校,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学满,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告:武为富,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磊,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6894466G。法定代表人:李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利,公司法务。第三人:雷兴东,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与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兴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为云、武加举、武从校、武学满、武为富、武磊负担。审 判 员 陈维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冯珍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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