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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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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922号
  • 案件名称

    邱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邱富昌;傅昌英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922号  原告:邱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傅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邱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汉红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洋-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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