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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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922号案件名称
邱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邱富昌;傅昌英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922号 原告:邱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傅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邱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汉红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洋-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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