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刚、阿依提加马力·夏依所里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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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104号案件名称
谢刚、阿依提加马力·夏依所里旦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刚;阿依提加马力·夏依所里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谢刚,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申请执行人:阿依提加马力·夏依所里旦,女,哈萨克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木垒县。 申请执行人谢刚与依提加马力·夏依所里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54800元(本金:40000元、利息:144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722元未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是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外债较多,在木垒县农村商业银行雀仁支行有100000元贷款至今未结清,另外女儿体弱多病需长期接受治疗,服用药物,目前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另外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还有被执行人有一辆三轮电动车,用于上下班,有一套土木结构房屋,但被执行人唯一套房屋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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