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春、潘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4执2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4执2448号案件名称
赵成春、潘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成春;潘波;许鹏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鲁1324执2448号申请人:赵成春,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潘波,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许鹏超,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成春与被申请人潘波、许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324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4执24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高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兴宏、曾宪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324号 下一篇 孙某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3刑更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