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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民、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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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382号
  • 案件名称

    张新民、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旌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新民;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陵凤苑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陈平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新民与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25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沛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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