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民、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3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382号案件名称
张新民、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新民;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陵凤苑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陈平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新民与铜陵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25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沛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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