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余向东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9民初22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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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9民初22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余向东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余向东;广西华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9民初2211号之一原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广信路5号中盟产业园A04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026080F。法定代表人:张雅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天宝,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向东,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广西华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5号中盟科技园4号楼19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087793。法定代表人:余向东,执行董事。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勇,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向东、广西华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无力缴纳诉讼费用为由自愿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400元,原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已申请缓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吓保人民陪审员 莫新凤人民陪审员 张**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农秋兰书 记 员 潘丽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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