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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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986号案件名称
盛某某、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盛某某;徐某某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86号原告:盛某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起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中原告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亚奇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86号原告:盛某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起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中原告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亚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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