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利、杨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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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430号案件名称
张洪利、杨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洪利;杨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利,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杨扬,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盛达家园5号楼4单元601室。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张洪利撤销对被执行人杨扬的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杨扬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洪利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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