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5刑更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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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刑更215号案件名称
夏燕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夏燕平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刑更215号罪犯夏燕平,男,1965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投劳前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攸法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燕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株中法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6月1日。2015年12月17日经本院(2015)邵中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9月7日经本院(2017)湘05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7日经本院(2019)湘05刑更3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李文兵、何亚男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夏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夏燕平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夏燕平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燕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秀华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莫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超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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