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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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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72号
  • 案件名称

    张明、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卢秉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卢秉忱,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凤城市。关于张明与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21年8月30日开始每月履行6000元,至履行完毕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572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如果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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