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杜波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323财保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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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财保78号案件名称
杜某、杜波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杜某;杜波锋;赵小焕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财保78号申请人:杜某,男,汉族,生于2005年7月25日,住西峡县。申请人:杜波锋(又名:杜全雷),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6日,住西峡县。被申请人:赵小焕,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2日,住西峡县城区。申请人杜某、杜波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小焕价值1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某、杜波锋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小焕在西峡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6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赵小焕银行存款4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00)。三、查封提供担保的杜波锋所有的豫R×××××号车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欣诉前保全风险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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