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2民初3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民初3055号案件名称
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3055号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县居民社区丰泽园3号楼商铺第133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3DD84。法定代表人:曹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贤,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50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2100016342。法定代表人:滕明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新锐中央大道)27号楼3-1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45808021D。法定代表人:罗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男,公司员工。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劲松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3055号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县居民社区丰泽园3号楼商铺第133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3DD84。法定代表人:曹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贤,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50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2100016342。法定代表人:滕明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新锐中央大道)27号楼3-1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45808021D。法定代表人:罗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男,公司员工。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固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