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云、张劲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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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406号案件名称
陈朝云、张劲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朝云;张劲贻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2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云,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劲贻,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燕,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朝云因与被上诉人张劲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朝云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朝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朝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朝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微春 审判员朱贤和 审判员张妙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赵灵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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