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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虎、杜浩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2021)陕0482民初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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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2021)陕0482民初1953号
  • 案件名称

    宋金虎、杜浩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金虎;杜浩民;林博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2021)陕0482民初1953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宋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期满未到庭,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依法给其送法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期满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共计751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被告宋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元,约定每月利息2%,被告杜某某作为担保人,承诺一个月后偿还,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归还,现诉之本院,故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宋某某、杜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2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杜某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亲属关系,经被告杜某某介绍,被告宋某某以贩卖苹果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0年12月14日、19日分两笔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3000元,并出具借据,内容分别为“今贷到林卜涛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利息10%,期限壹月。杜某某  贷款人:宋某某 2000.12.14”“今贷到林卜涛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利息10%,期限壹个月。贷款人:宋某某 2000.12.19 杜某某”。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及被告杜某某的询问笔录印证,证实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的事实,以上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宋某某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 日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扬审判员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建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郭姗珊 附: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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