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道维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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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道维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道维;李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道维被执行人:李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欣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作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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