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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琪、林海波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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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161号
  • 案件名称

    李学琪、林海波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学琪;林海波;田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161号原告:李学琪,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波,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被告:田永,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原告李学琪与被告林海波、田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学琪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学琪负担。审判员  刘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垚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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