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萍翠、廖林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2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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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285号之二案件名称
廖萍翠、廖林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廖萍翠;廖林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285号之二原告:廖萍翠,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校兵,系廖萍翠侄子。被告:廖林艳,女,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致远,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萍翠与被告廖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廖萍翠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萍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萍翠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廖萍翠负担。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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