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岐与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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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132号案件名称
赵岐与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岐;王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4132号原告:赵岐,男,汉族,1950年2月14日出生,住公主岭市。被告:王铁,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凤,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公主岭市,系王铁妻子。原告赵岐与被告王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岐及被告王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铁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和利息1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6万元,约定每月偿还利息9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经双方协商,每月偿还利息1000元。2018年8月1日之前利息已还完,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尚欠利息14000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钱并以各种理由不还钱,之后被告电话不接,信息也不回,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王铁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借款数额认可,但暂时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日,王铁自赵岐处借得6万元,并出具签名借条,约定每月利息900元。2017年,经双方协商,月利息涨至1000元(即计息月利率变更为1.67%)。2018年8月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王铁已将全部给付。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王铁以微信转账给赵岐孙子赵俊的方式,给付了赵岐借款利息21000元。其后,王铁未再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赵岐庭审中提交的王铁签名借条、王铁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赵岐、王铁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款系王铁、赵岐间发生的自然人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截至本案审结时,王铁尚未偿还赵岐借款本金6万元及部分借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在赵岐将王铁诉至本院主张借款本息后,王铁应当立即给付赵岐借款本金6万元及余欠的借款利息。依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王铁应承担的借款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数额为24633.33元(月利息1000元×2年又19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案庭审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数额为9548元(6万元×年利率15.4%×1年又12天),扣除王铁在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已经给付的21000元,王铁仍需给付赵岐借款利息13181.33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3181.33元,本息合计73181.33元;二、驳回赵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王铁负担815元,由赵岐自行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卜 祥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振 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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