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见章、籍政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5民初30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029号
  • 案件名称

    李见章、籍政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见章;籍政委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25民初3029号原告:李见章,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籍政委,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见章与被告籍政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见章,被告籍政委均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车牌号:豫C×××××)过户手续;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是不给他过户,以前让他过户,他不过户,审车时总是我给他提供手续,现在因为贷款的事,将我的银行卡冻结,导致他的车审不了,才不停的逼着过户,并不停的骚扰我和家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卖车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籍政委将自己所有豫C×××××机动车一辆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李见章,转让车辆的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过户时原、被告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另外协议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被告将车交给原告,原告将车价款交给被告,近年来审车有被告给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原告负责审车事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车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过户未约定具体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但需给被告一定的合理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籍政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协助原告李见章对车辆(豫C×××××机动车)进行过户。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