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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迪、张宝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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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12号
  • 案件名称

    王东迪、张宝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东迪;张宝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迪,男。被执行人张宝军,男。本院执行王东迪与张宝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民初333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张宝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6日四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本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宝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机动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证劵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宝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恢复执行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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