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丙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2执1592号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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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2执1592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赵丙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丙怀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2执1592号之十六被执行人:赵丙怀,男,汉族,1969年07月05日生,住莘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丙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丙怀在6047××××220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丙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22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子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振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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