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豪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6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6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豪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豪陆;蒋满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阳建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豪陆,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蒋满峦,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豪陆、蒋满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7月27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本案在执行中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9月17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758.3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010.7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被申请人巴合提别克沙太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87号 下一篇 柯帆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3执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