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刘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晋1182执34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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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晋1182执343号之三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刘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某某公司;刘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3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1182民初269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20276元,案件受理费130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账户内存款870317.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武慧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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