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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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09号案件名称
库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库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09号申请保全人:库某,男,身份证号:XXX,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现住新疆柯坪县。 被保全人:如某,男,身份证号:XXX,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巴某,女,身份证号:XXX,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关于库某与如某、巴某保全一案,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如某、巴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共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执 行 员 李 小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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