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曾东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7民初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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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7民初169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曾东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曾东华;曾秋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6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住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05786939W。负责人:游志平,行长。被申请人:曾东华,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申请人:曾秋娟,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曾东华、曾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于当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告对财产的处分致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损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东华以身份证号36×××53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曾秋娟以身份证号36×××20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以上账户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丽华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6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住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05786939W。负责人:游志平,行长。被申请人:曾东华,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申请人:曾秋娟,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曾东华、曾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于当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告对财产的处分致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损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东华以身份证号36×××53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曾秋娟以身份证号36×××20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以上账户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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