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长春、王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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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838号案件名称
邵长春、王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长春;王秀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838号原告:邵长春,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王秀娟,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春诉被告王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春撤回对王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邵长春承担。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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