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哲、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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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41号案件名称
李增哲、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增哲;成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哲,男,汉族,住合阳县百良镇北马家庄村。被执行人:成涛,男,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三池村。申请执行人李增哲与被执行人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增哲于2019年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1876.41元及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13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成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李增哲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成涛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其常年在外打工,无法联系,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成涛名下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涛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林祥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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