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镇、鲜义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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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49号案件名称
杨镇、鲜义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镇;鲜义顺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49号申请人:鲜义顺,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倍倍,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镇,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鲜义顺与被申请人杨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鲜义顺于2021年8月20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镇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房屋备案号: ),不动产权证号为: ],保全标的为33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33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镇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号[ ),不动产权证号为: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鲜义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1965021012833125451293XXXX50210673419621104552283261012XXXX21104951620210823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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