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连与方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546号案件名称
赵春连与方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春连;方立军;韩爱军;方世清;方世清;赵春连;韩爱军;方立军;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5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世清,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春连,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民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方世清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韩爱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方立军,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世清、赵春连、韩爱军、方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9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9日利息为56570.4元,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0.53‰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560元;但被执行人方世清、赵春连、韩爱军、方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方世清、赵春连、韩爱军、方立军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方世清、赵春连、韩爱军、方立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方世清的银行账户存款584.84元、赵春连的银行账户存款21018.82元、571.74元、方利军的银行账户存款1495.51元,共计23670.91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兴明、岳阳天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619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肖波银行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06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