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林刚、胡峻寿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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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555号案件名称
唐林刚、胡峻寿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林刚;胡峻寿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555号移送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林刚,男,1984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胡峻寿,男,1981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9)桂03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林刚、胡峻寿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林刚、胡峻寿的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唐林刚、胡峻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唐林刚、胡峻寿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其中审判员 赵运华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奉远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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