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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通化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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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08号
  • 案件名称

    闫某与通化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闫某;通化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08号原告:闫某,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通化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职员。        闫某与通化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罗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雨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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