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金、任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11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1148号案件名称
郭文金、任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文金;任国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郭文金,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任国辉,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523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燕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洋与吉林省尚品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3036号 下一篇 黄和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