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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玉、马振宜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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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445号
  • 案件名称

    任玉、马振宜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任玉;马振宜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女,汉族,1937年5月17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马振宜,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申请执行人任玉与被执行人马振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陕0625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振宜赔偿申请执行人任玉各项损失169761元(被告垫付的4500元医疗费应予扣除),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马振宜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振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马振宜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马振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玉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马振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将被执行人马振宜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振宜采取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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