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娇、单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16号
  • 案件名称

    苏娇、单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苏娇;单雄;张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16号申请执行人苏娇与被执行人单雄、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单雄、张喜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及执行费5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且申请执行费53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执恢16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