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夏玉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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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503号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夏玉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夏玉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德百物流批发城板材市场2区32-35号。经营者:丁汉韦。被执行人:夏玉树,男性,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夏玉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夏玉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9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吕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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