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冬、周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6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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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6097号案件名称
叶冬、周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叶冬;周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6097号原告:叶冬,男,1993年8月23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周鑫,男,1993年3月29日,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告叶冬与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叶冬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冬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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