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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冬、周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6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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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6097号
  • 案件名称

    叶冬、周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叶冬;周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6097号原告:叶冬,男,1993年8月23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周鑫,男,1993年3月29日,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原告叶冬与被告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叶冬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冬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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