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峰、周世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9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904号案件名称
肖峰、周世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峰;周世勇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肖峰,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周世勇,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峰与被执行人周世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被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肖峰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623执90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珀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啊龙与南安梦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982号 下一篇 刘雪艳、刘雪东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21执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