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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秋生、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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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310号
  • 案件名称

    郭秋生、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秋生;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君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310号原告:郭秋生,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439号湘府名邸2栋1822房。法定代表人:刘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君明,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原告郭秋生与被告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郭秋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秋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秋生负担。审 判 员 王飞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伍敏菁书 记 员 黄雄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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