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生、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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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310号案件名称
郭秋生、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秋生;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君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310号原告:郭秋生,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439号湘府名邸2栋1822房。法定代表人:刘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君明,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原告郭秋生与被告湖南湘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郭秋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秋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秋生负担。审 判 员 王飞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伍敏菁书 记 员 黄雄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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