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光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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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59号案件名称
欧光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欧光荣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59号被执行人:欧光荣,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本院执行收取欧光荣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欧光荣应交纳受理费2130元,因欧光荣的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且被另案在先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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