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杨莉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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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95号案件名称
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杨莉娟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杨莉娟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895号原告: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希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兰系公司员工被告杨莉娟,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3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原告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莉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因被告杨莉娟已主动交清1264元案款,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汇佳鑫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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